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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暂缓征收车船税 |
| [字体:大 中 小] 2007-1-5 中国服装加盟网 浏览: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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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税标准正在制定,待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被规定在60元至660元之间。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昨日,记者从北京地税局获悉,北京今年车船使用税标准正在制定中,征收工作将暂缓进行。目前北京市的具体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之中,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据了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被废止。原来使用车辆内资企业和居民每年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以及外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费都将统一称为“车船税”。 在新的《条例》中规定,我国境内所有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交纳车船税,且载客汽车的年税额幅度,由原来每辆60-320元,更改为每辆60-660元,最高限额增长了一倍。目前北京私家车统一征收为200元每年。 而对于此次纳税额度的变化会不会增加个人的负担,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当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机构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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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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